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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当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决定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范围或者解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