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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一般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重要保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当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决定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范围或者解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