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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大坝的集水区域内禁止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