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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逾期整顿不合格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应归属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分为四类。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由大坝管理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