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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甲苯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丙酮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逾期整顿不合格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应归属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分为四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