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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甲苯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丙酮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逾期整顿不合格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应归属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