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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乙醇,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甲苯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丙酮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逾期整顿不合格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