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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之一。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不需向社会公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在8小时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