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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由派遣单位统一管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企业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不定期组织训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