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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可以不经培训即跟班实习。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由派遣单位统一管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企业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