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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正),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可以执业。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正),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正),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正),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正),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学时。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需要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正),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后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