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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3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应当提级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应当顶格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邮寄当事人。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新上岗的临时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修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新上岗的轮换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