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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1名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7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12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3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应当提级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