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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已经采取的措施应当纳入报告事故信息。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由上级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奖励和表彰。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