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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4年复审1次。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以及特种设备的从业人员。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已经采取的措施应当纳入报告事故信息。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由上级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