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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