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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不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移民安置应当在工程建设后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本法中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和水文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国家重要水文测站,是指对防灾减灾或者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等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水文测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水文情报预报,是指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其他水体的水文要素实时情况的报告和未来情况的预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水文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并进行分析和计算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