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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不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移民安置应当在工程建设后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