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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制定规划,不需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水电站水力发电属于水资源专业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流域范围内水资源规划实行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