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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对应当予以降等和报废的水库不及时降等和报废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降等、报废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方案实施后,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所需经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水库应当降等。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水库应当降等。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水库降等与报废,无需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依据《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12月16日修订),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