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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依据水文站网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实施。
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下游有大中型城市、重要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的水库站,应当确定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
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水库站,应当确定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
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常年水面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且常年蓄水量10亿立方米以上的湖泊代表站,应当确定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
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大坝中心负责全国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对应当予以降等和报废的水库不及时降等和报废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降等、报废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