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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应当于汛中对泄洪建筑物闸门进行启闭试验,确保闸门及其启闭设施正常运行。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计划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新建大坝在办理安全注册登记或者登记备案时,应当具备安全在线监控功能。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大坝应急管理全面负责。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大坝发生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响应的,电力企业应当遵从其指令和规定。
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县、市管理的水文测站,应当接受省级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县、市管理的水文测站,应当接受省级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重要的引、调水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依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依据水文站网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