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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将大坝专项预案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或备案。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大坝专项预案不需明确信息报送的部门、渠道和联系方式。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大坝专项预案应明确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大坝专项预案应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调度方案。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大坝专项预案应制定紧急情况下的人员撤离方案和逃生路线图,针对不同情况规划建立保护区。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现行有效的大坝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及时完善大坝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健全大坝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应当配置独立可靠的大坝泄洪闸门启闭应急电源或者应急启闭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应当于汛中对泄洪建筑物闸门进行启闭试验,确保闸门及其启闭设施正常运行。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计划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新建大坝在办理安全注册登记或者登记备案时,应当具备安全在线监控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