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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发生突发事件后,紧急情况下,电力企业按照大坝专项预案确定的应急调度方案进行应急调度的,不需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补报调度措施。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和工作机制。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应当组建常备专(兼)职应急抢险和专家队伍。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需要外部应急支援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订立口头协议。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应急资源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妥善保管,不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完好。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将大坝专项预案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或备案。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大坝专项预案不需明确信息报送的部门、渠道和联系方式。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大坝专项预案应明确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大坝专项预案应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调度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