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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能量管理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不属于电力监控系统。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发生电力设备事故或者造成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按国家有关事故(事件)调查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能源局源出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应急处理。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非实时子网连接非控制区。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实时子网连接控制区。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自然灾害类大坝运行安全突发事件包含暴雨、洪水、台风、凌汛、地震、地质灾害、泥石流、冰川活动等。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因水库调度不当或者水电站运行、维护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属于大坝运行安全突发事件。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大坝应急管理的技术监督和指导。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大坝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的电力企业,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监管、行政处罚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