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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签订短期供应协议。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堆场(库)中的粉煤灰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可以湿排粉煤灰。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控制区是指由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实时子网或者专用通道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能量管理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不属于电力监控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