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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每三年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