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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中心对注册(备案)登记的大坝运行安全进行现场技术监督。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工程降低等别无需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水电站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