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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允许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属于建设单位责任。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中心对注册(备案)登记的大坝运行安全进行现场技术监督。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