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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6号),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6号),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6号),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6号),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6号),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6号),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