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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依据《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0号),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适用《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依据《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0号),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情况应纳入当年网络安全工作的专项总结中。
依据《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0号),电力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
依据《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0号),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从业人员考核和管理,建立与网络安全工作特点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做好全员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依据《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0号),电力企业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注意保护现场,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