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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长期使用的承包单位,应建立承包方及其有关人员施工简历,登记施工人员有关简况,如文化程度、体检证明、安全考试成绩、违章记录等。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有危险性的或在危险区域工作的工程项目必须对承包方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有危险性的或在危险区域工作的工程项目,需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核。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外来承揽各类工程施工单位的全体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即进入现场工作。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对承包队伍、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以及售后服务、厂家技术指导、安装调试、试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和安全技术交底。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开工手续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企业应对承包队伍、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资质审查,不得允许资质不合格队伍施工。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租赁项目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明确协议中责任和义务。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安全活动必须执行签到制度,不得存在签字不及时或代签名现象;未参加学习人员应该进行补学并记录。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部门(车间)领导需按规定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提出评价意见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