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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承包队伍施工人员、劳务派遣工及外来人员必须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同一作业区域存在内两个及以上的相关方作业(交叉作业)时,企业必须组织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监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企业应定期组织承包商识别作业风险,并督促其落实安全措施。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工程项目的承包方不得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无资质、假冒资质和借用资质施工现象。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长期使用的承包单位,应建立承包方及其有关人员施工简历,登记施工人员有关简况,如文化程度、体检证明、安全考试成绩、违章记录等。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有危险性的或在危险区域工作的工程项目必须对承包方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有危险性的或在危险区域工作的工程项目,需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核。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外来承揽各类工程施工单位的全体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即进入现场工作。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对承包队伍、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以及售后服务、厂家技术指导、安装调试、试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和安全技术交底。
依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开工手续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