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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企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用好普查成果提出明确要求,矿山企业要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
25.《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协作配合、重拳治乱等提出工作要求,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24.《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协作配合、重拳治乱等提出工作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移送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严防漏管失控。
23.《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明确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矿山企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产整顿;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要及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明确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用好(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用电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做好产量、运输量、瓦斯涌出量、涌水量、用电量、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量等关键数据比对,深挖彻查数据异常和周期性变化的真正原因。
21.《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明确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隐瞒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四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提出两方面举措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是(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二是(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
19.《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人员配备)、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等,着力提升执法检查效能。
18.《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从建立(常态化机制)、突出(检查重点)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压实企业自查自改责任。
17.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基层一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