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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具备基本的安全素质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7.《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36.《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明确“五科”技术人员是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管理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为(中专)以上矿山主体专业毕业,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35.《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明确“五职”矿长是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通风、矿建等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34.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是关键所在。《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从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3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32.《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露天矿山边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边坡角超设计)、(台阶严重超高)、(平盘严重过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31.《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等3类情形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
30.《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明确了对发生瓦斯事故或高值超限的煤矿处理措施,对(瓦斯抽采达标评判造假)、(遮蔽包裹瓦斯传感器)、(瓦斯超限仍然冒险组织作业)的,要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并倒查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9.《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明确了对发生瓦斯事故或高值超限的煤矿处理措施,对瓦斯浓度超限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