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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露天矿山边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二是(加强监测监控),三是(加强自查自改)。
58.《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将强化重大灾害治理作为推进事前预防的重中之重,对最紧迫、最关键的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强力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二是(提升煤矿瓦斯治理能力),三是(严格落实水害防治措施),四是(严防露天矿山边坡事故)。
57.《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硬不硬,关键看兑现、落实、执行。各地要发挥(安委会)牵头抓总作用,组织专门力量,建立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56.各地要把智能化改造作为(较大)以上事故矿井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由(省级)矿山智能化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55.对重大事故查处,要严格依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提请(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并跟踪督导。
54.《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事故(挂牌督办)、(调查处理)、(复产验收)等提出要求。
53.《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举报核查处理提出要求,各地要加大事故举报奖励力度,用好(提级调查)工作机制和(联合惩戒)工作手段,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52.瞒报谎报事故往往贻误最佳救援时机,导致伤亡扩大,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和劳动者生命的漠视,是安全生产的顽瘴痼疾。《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事故信息报送)、(瞒报谎报查处)以及(举报核查处理)等3个方面提出要求。
51.《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提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地方政府)和(煤矿)保供指标开展安全评估。
50.对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地方政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依照《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约谈主要负责人并通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推动各地和矿山企业同频共振、同心同力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