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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230、《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2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2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 )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事故调查自行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22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2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22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标志。
22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22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 ),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章附则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解释,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