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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3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23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 )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3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 )公示或者通报。
23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230、《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2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2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 )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事故调查自行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22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2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