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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9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较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9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89、《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或者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
8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8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
8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8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