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93、《刑法》13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安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92、《刑法》134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91、《刑法》134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90、《刑法》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189、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
188、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
187、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这样有利于安全检查不走过场。( )
18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
18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质。( )
18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