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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19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198、《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视同工伤。( )
19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同工伤。( )
196、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195、《刑法》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94、《刑法》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93、《刑法》13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安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92、《刑法》134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91、《刑法》134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