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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
195、《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
19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193、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9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
19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190、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
18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可以自主决定。( )
188、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
18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