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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规定: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与要求,对承包商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29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29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当一处受限空间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不应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 )
290、《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间。( )
289、《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受限空间内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 )
288、《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
287、《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
286、《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
285、《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
28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