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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中化能源《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化能源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能源办〔2023〕23号)规定: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一律通过电话报告,严禁仅使用微信等其他形式报告,事后根据需要补充详细书面报告。( )
298、中化能源《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化能源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能源办〔2023〕23号)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需严格履行报告责任,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报告责任,应指定授权人履行报告责任。( )
297、《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规定:企业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制定承包商准入标准,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查;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 )
296、《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规定:承包商作业前,企业应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告知承包商作业周边潜在的火灾、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等的风险及可能的作业风险,以及应急响应措施和要求等。( )
295、《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规定: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凭合格证或人员证入厂,保存承包商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
29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规定: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与要求,对承包商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29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29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当一处受限空间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不应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 )
290、《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间。( )
289、《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受限空间内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