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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当砂含泥量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大于0.2%时,试验无效,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227.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人工砂或混合砂是否进行石粉含量检验,可根据加工条件不同进行选择。
226.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每验收批碎石至少应检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
225.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每验收批砂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
224.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碎石筛分析试验样品可用烘干法,也可用风干法。
223.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单粒级碎石不能与连续粒级碎石混合使用,以免影响混凝土质量。
222.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当筛分析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加倍取样进行复验。
221.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砂、石质量检验结果存在不合格项时,允许加倍取样进行复验。
220.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砂筛分析试验前应将样品烘干至恒重,恒重指两次称量之差不大于5g。
219.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砂经筛分试验后,各筛分计筛余量和底盘中的剩余量之和与筛分前的试样总量相比,相差不得超过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