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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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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选党支部委员的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支委的请示;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支部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1、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由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
1、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党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至于党支部委员,则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1、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1、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1、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1、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1、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全体党员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1、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1、基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