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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 ,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一次记12分。( )
39.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一次记12分。( )
38.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六十的,一次记分。( )
37.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六十的,一次记6分。( )
36.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四十的,一次记6分。( )
35.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一次记1分。( )
34.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
3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
3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一次记9分。( )
3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一次记9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