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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 ,建 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后 ,方可恢复生产
20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 ,并立即分 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 ,方可恢复生产
203.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时 ,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 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且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 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202.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 , 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 区域效果检验有效
201.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鉴定确定为非突出区域的,在开拓新水平、 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 50m ,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 ,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 险性鉴定
200.《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的 ,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重大事故隐 患
199.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 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
19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要立即切断灾区电源
197.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 ,非突出煤层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 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96.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施工防突措施钻孔,采用干式 排渣工艺施工 时 ,仅需要设置二氧化碳传感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