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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且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批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报备,可以开工建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不开展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可以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再进行建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改建项目,如果没有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也可以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若出现与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情形,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