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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 )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小时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 )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 )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